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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案”中央视等党媒不光彩角色/阿达
(博讯北京时间2016年6月06日 转载)
作者:阿达
本来不想再写“雷洋案”了,但是看到“删痴”们又删除了昨天的微文,按照我的个性,只能“应战”了。于是再发一篇“狠”的。
看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依法决定对昌平区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民警邢某某等五人进行立案侦查”的新华社通稿,第一反应是:这下电视台惨了!前不久,你们还让这个姓邢的警察叽里呱啦在电视上煞有介事地“介绍案情”,转眼他就成为嫌犯被“立案侦查”了。呜呼哀哉,假如入罪定案,岂不成了笑话——一个月前他的大特写布满荧屏,是个“正面形象”;一个月后他的特写或近景也将出现在荧屏上,却是“反面形象”!这个是不是有点搞笑?也太不严肃了!
于是就延伸到一个“严肃命题”:作为国家的媒体,特别是至关重要的电视台,它的职能究竟是什么?
咱们撇开姓党姓民的敏感话题,单说电视台的“独立地位”。像“雷洋案”这样牵动全国人民神经的大案,电视台早晚要“回应人民的关切”,这是毫无疑义的。只是,如果电视台的领导稍具法律常识,就会明白:该派出所民警由于直接关系到“雷洋之死”,已然是“敏感”的“涉嫌当事方”。在这风口浪尖的当口,让这样的“涉嫌者”单方面上电视“说案情”,很可能不但不能平息民意沸腾,弄得不好,还有可能激起更大的民议鼎沸。
可不,由于事情本身存有猫腻,虽然邢某人做了说明,甚至搬出了打马赛克的“卖淫女”,但还是露出了诸多漏洞,让火眼金睛的观众产生了诸多疑问。尤其是“涉嫖”和“死因”两个重大问题上,公布的材料很难服众,于是民间舆论翻江倒海地喧嚣起来。
这一切,“得益于”电视台的推波助澜。你们是想帮助警方“缩小非议”吧?却引发了意想不到的效果——“扩大非议”!
我不知道电视台和警方有怎么样的隶属关系,根据常识,他们互相之间是“不搭界”的:一个归口公安部门,一个归口宣传部门。除非宣传部门的上级领导直接下令,你们才有这个“义务”去“执行指示”。为了避免本文惨遭秒删的厄运,咱们撇开“上级下令”的探讨,而是直接进入“电视台独立判断和决断”的探讨——有没有这种可能,你们已经习惯了这种模式:只要警方来找你们,你们就认为“有配合的义务”?而压根儿就没有想过你们自己应该“独立判断”和“独立决断”?
我认为这种“惯性思维”的可能性极大。也就是说,假如北京的警方去找了北京的电视台,哪怕北京电视台根本没有接到广电总局或其他“顶头上司”的指示,也照样会大大方方地网开一面,因为“以前一向是这样操作的”。
假如是这样,我也先不怪你们,我要说的是“吸取教训”的问题。简单地说,电视台的领导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不管对方是警方还是什么牛逼方,你都得首先考量对方在“当事”中的角色。如果对方是“涉嫌”的一方,你们无论如何不能“网开一面”,给予放行。因为,你的“放行”很可能会落下不慎“帮凶”的诟病。这对于一个特别看重“公信力”的电视媒体而言,这是对你的致命打击。这种打击会毁坏你的公众形象,引起一连串的包括收视率、广告投入等负面反应。
我提请你们增加“知耻感”——试想一下,假如五个嫌犯共同制造了雷洋之死的冤案,那个姓邢的警察就是“犯罪小集团的头目”!你让这个“嫌犯头目”堂而皇之地在荧屏上长时间地说谎,罗列假证,而你压根儿就不对他们的言辞进行任何“辨伪”,这不是失职是什么?对此,你们要“知耻”。唯有增加了“知耻感”,才会守住你们的阵地,不让别有用心者有机可乘。
其实,如果你们稍具“警惕心”,就不难发现其中的“不靠谱”,尤其是在事关重要的两项“证据”上,疑点太大。一个是“手印”,一个是“精液”。
先说“手印”。根据涉案警察刑某的说法,雷洋自己“承认做大保健,交嫖资200元”。还说“当场作了笔录”,并得到雷洋“按手印”。但是根据整个事件的进程,根本就不可能有“当场做笔录”的可能,雷洋也根本不可能“按手印”——试想,他都“冒死反抗”了,还会乖乖“按手印”吗?你有本事,就拿出他的签名吧!!!一个大活人,有能力按手印,也有能力签名,你为什么不让他签名呢?只有一种可能——就是在他失去意识后强按的,或者是在他死后补按的!因为,要强迫他签名不可能,要强迫他按手印也不容易(要先蘸印泥,然后在规定地方稳稳当当按下去,得费时间)。这个愣头青雷洋,连三个警察想把他控制在车中都办不到,何况要让他按手印!肯按手印,还用得着拼死反抗吗?
然后说“精液”。雷洋家人看到尸体时,“身上右额部被重击淤肿、阴部睾丸肿胀、右上臂、腰部、脸部都有严重伤痕,明显系暴力殴打形成。”从体表伤痕判断,雷洋前胸并没有受到锐器打击的迹象,所以心肺的直接损害基本不可能。就算是有肝脾或者肾脏出血,甚至假定在右侧额部创伤的下面有大脑内膜下血肿形成,死亡也应该发生几个小时之后。所以雷洋家人亲眼所见的生殖器损伤是雷洋死亡的关键——请注意,洋家人第一次看到尸体时,警察禁止看尸体下身。根据事件经过的时间点判断,一个生殖器受到重击的人不可能咬伤踢踹警察逃跑,何况如果三名警察在控制雷洋过程中打击雷洋生殖器,围观者也不可能视而不见。所以对雷洋的生殖器的暴力打击,只能发生在那辆伊兰特轿车内的21点45分之后的5分钟。有人要问,警察为什么要打击雷洋的生殖器?又是用什么方式打击的?警察没有理由因为“仇恨涉嫖”,而要那“涉嫖工具”的命!最有可能的答案只有一个:电击雷洋生殖器,造成强迫射精,伪造嫖娼证据。
电击生殖器是某些国家采用过的非人道酷刑,受害人因痛苦而惨叫。阴茎勃起,精液狂喷,剧烈疼痛甚至会引发神经性休克心跳骤停。那么,为何就近的围观者没有听到雷洋的惨叫呢?答案应该是:涉案警察为了防止雷洋的惨叫被人听到,在对雷洋生殖器实施电击的同时,封堵雷洋呼吸道造成窒息,也可能由于颈部压迫造成心跳骤停。在多重致死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雷洋的心脏在5分钟之内停止了跳动。当然,涉案警察也如愿拿到了他们想要的雷洋嫖娼证据:“避孕套DNA”。
好吧,两项最为重要的“证据”:手印和精液,极有可能都是伪造的。相信通过法医检验,雷洋的生殖器有没有电击损伤,所谓的“避孕套DNA”是正常生殖器排泄还是暴力强制下的损伤性排泄,应该会通过科技手段辨别真伪,作出科学结论。
民间自有高手在,有网友就如此分析:涉案警方故意隐瞒拘押雷洋在伊兰特轿车上滞留5分钟后转移到面包车这个关键事实,就是为了掩盖雷洋之死的核心黑幕——为了伪造嫖娼物证导致雷洋死亡。这也就是为什么涉案警方一面要死咬雷洋嫖娼,一面又对“避孕套DNA”闪烁其辞。涉案警方不敢提避孕套里的“精液”二字,卖淫女的指证中甚至完全没有给雷洋用“避孕套”的情节。因为谁也不愿为一个酷刑迫害、制造伪证、致人死亡的恶性案件承担责任。
好了,其它疑点还有不少,但这两项“关键疑点”一旦“破译”,很可能是“情节极其恶劣”的内幕。我不知道“北京检方”敢不敢“巨细靡遗地披露案情”,还是会“有所选择”地说个大概,把可能激起极大民愤的恶劣细节“技术处理”。不过,我的建议是,无论这五个嫌犯如何“不择手段”,也应如实相告,让人们认识他们的嘴脸,没有必要为他们做一丝一毫的掩饰。这是尊重公民的知情权,也只有这样,才会真正平息非议。
再也不要有那种“老鼠屎的形象会损坏警方整个形象”的错误担忧。这样的逻辑,削损了多少党和政府的威信。按照这个逻辑,惩办贪官也必须“思前顾后”,因为这些“党的高级干部的落马会损伤党的威信”——是损伤了威信,但不惩治,威信的流失更快!只有下狠手惩治,才有可能挽回威信。其间的逻辑关系应是这样。
最后,转发一下“雷洋案”律师陈有西的“心声”——“北京市检察院今天约见家属和律师告知,根据昌平检察院的初查,今天巳经决定对雷洋死亡案五警察立案侦查,交由四分检侦办。犯罪嫌疑人已经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雷洋案律师陈有西在京接受采访时表示:一、感谢北京市检察院秉公执法,接受报案,及时立案,让每一个案件当事人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二、要将个别违法乱纪的警察,同整个公安队伍区别开来;将个别地方公安队伍中的问题,同整个公安工作全局区别开来。三、本案能够及时立案,说明当前我们国家司法机构是有效运营的,不管是执法人员,还是普通百姓,只要触犯了国家法律,一定会依法受到追究,没有特殊保护伞。四、本案由北京巿检察院四分院侦查、市公安局配合侦查是合适的,下步律师和家属将密切配合侦查工作,提供证据。五、希望立即对足浴店五位证人进行保护,恢复自由,宽松环境,实事求是恢复原始真相。六、希望及时公布尸检结论,向家属通报死因,律师将进一步研究。七、希望放开网络舆论,让大家理性讨论,进行普法教育,让人民一步步看到实实在在的公平正义,消除猜测和误解。八、律师将向检察院提交公函,正式参与到司法程序之中,尽快向北京市检察院四分院提交一万六千多字的律师分析意见书。协助检察院依法侦查、取证。”
好了,但愿“删痴”们手下留情,不要秒删本文。也希望有关电视台不要恼羞成怒,而是要知耻改正,因为——你们欠雷洋一个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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